(一)对书证的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2.书证的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二)对物证的质证:1.物证的真伪。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庭时由双方出示证据、对质证据,从而检验证据的真伪,由法院决定对证据是否确认有效的一个庭审程序。如果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也就没有证据的证明效力。除了由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外,其他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质证方式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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