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通知、公开进行、非调查人员主持、申请主持人回避、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申辩质证、听证记录和签字确认等步骤,适用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提出听证要求;(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三)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四)听证由非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在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记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实施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实施流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质证和辩论。最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包括维持原处罚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原处罚决定等。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三天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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