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应从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未满的,则全部清零,下次请病假时在规定的周期内重新计算医疗期。如劳动者按规定可以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次请病假,到2015年6月30日止累计请病假未满三个月的,此后再次请病假,则从再次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重新在六个月内计算三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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