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导致医疗过失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有:
1.鉴定人员没有遵守回避制度的;
2.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5.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二、怎样确认医疗机构是否涉嫌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
1.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等。
三、医疗过失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十一条
全文7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