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有:
1、鉴定人员不遵守规避制度的;
2、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5、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包括什么内容?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大小程度不同,赔偿的损失也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3、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如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4、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
5、此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过错责任的鉴定是对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的责任认定,按照责任认定的结果,将医疗事故的责任人确定下来并且确定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内容,鉴定的结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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