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签,要看具体情况。
1.符合法定情形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二)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三)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四)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发现其再犯新罪、或者有前罪未如实供述的(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被设置社会公益服务考验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在本院设置的时间段内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或者弄虚作假、故意不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
一、悔罪表现条件
“有悔罪表现”需要检察官从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到案情况(包括是否投案自首,有无立功等法定情节)、认罪态度(是否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表现(包括是否退赃、是否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等进行综合判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8条第(四)项规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是检察机关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的义务。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排斥将“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作为“有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嫌疑人对被害人损失的积极赔偿和真诚的赔礼道歉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更能得到刑事诉讼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所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应作为“有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而对于由于各种原因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嫌疑人尚未对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可将此作为决定作出后嫌疑人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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