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侵占公共用地是不合法的,对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其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要求。物业不按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解聘物业公司,需要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若出现上述行为,业主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该征得其他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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