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个部门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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