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府[1996]12号,1996年7月24日),自治区、直辖市:近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件向我院请示。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住房行政主管机关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例。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食言,未经行政机关裁定,只有依法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3)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法民字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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