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发审[2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就补偿安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批复》《拆迁安置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批准,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贵院浙政法[2004]175号《关于赔偿安置纠纷当事人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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