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程监理未能尽职尽责,应对工程质量问题须承担相应之监理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如因其过错导致重大经济损害,必须承担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建筑工程的监理企业理所当然务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方面,切实履行其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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