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如何规定股东抽回出资
时间:2023-05-31 19:24:40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

2。虚拟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3。虚报财务会计报表,虚报利润;

4。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5。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其他股东、董事返还出资本息,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在撤回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方垫付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同意在公司验资或公司成立后,撤回发起人的出资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款约定提取出资,向第三人清偿后仍不能补足出资的,有关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因提取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持它。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其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专门规范退股?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严重侵蚀,《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一些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是复杂、模糊和隐蔽的。但是,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资本退出的形式和资本退出的民事责任,往往很难判断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资本退出,当然更难认定行为人是公司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法院对退缴出资意见不一,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股东抽逃出资的主要方式有直接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通过其他方式转出出资使用关联方交易。这些行为往往是对公司资本的故意和直接侵害,但由于举证困难,个别案件难以认定。在本解释的第三部分,我们明确了退股的定义,将实践中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界定为退股,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退股案件的民事责任。由于撤回出资造成的法律后果与不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我们对撤回出资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基本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也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推定投资者从公司取得财产的上述行为必须是故意和直接针对“资本”,有的可能是针对公司的“资产”,而侵犯公司资产的行为应该通过侵权制度或关联交易制度来解决,这与资本金的提取关系不大。其中一些行为不会对公司资本造成损害,也不是资本外逃。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在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出资后以各种方式取得公司资产,目前公司法中没有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这些行为往往损害资本的保全,因此,我们仍然保留资本外逃的定义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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