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次解释有哪些规定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或者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或者事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因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项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持有期间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为持有期间届满;第五条规定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一的,是指股东总数超过两人的公司法施行前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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