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时间:2023-04-25 20:41:25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怎样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对外来说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来说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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