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指定的管辖区不满意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并对是否有异议作出裁定异议在15天内成立。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因此,如果我们对指定法院的管辖权不满意,我们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对裁定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移送有关管辖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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