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河道整治需要拆除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未经公告的征地是否合法,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因此可以拒绝征收,要求政府在征收前公布征地文件。
“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公告征用土地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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