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8号)《荆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应代明?二○○四年五月八日荆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按《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中央、省属驻荆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事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同级财政、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用人单位职工、工会、职代会等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实施劳动监察。?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依法及时对各类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为伤亡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提供有效证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报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及浮动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按《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80%;?(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为6%;?(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标准为8%;?(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为6%。?第十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设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左右上解市经办机构,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年应征工伤保险费的50%后不再上解。储备金支付工伤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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