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运损失可申请行政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损失数额的确定。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
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吗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第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对人身权的侵害,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第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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