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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