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解散必须要清算吗
法人解散不是必须要清算的,如果是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则不需要清算。根据法律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法人解散和法人终止的区别
法人终止和法人解散的区别是:法人的终止事由有很多,而法人解散,只是其中的一个终止事由。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全文5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