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须为贫困人口;②须为伤病患者;③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的范围包括:
(1)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
(2)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6)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一、医疗救助的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救助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不含3万元),救助比例为30%,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贫困户中建档立卡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不含1万元),救助比例为30%,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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