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区申请慈善救助大病患者,需要提供申请表、医疗费用票据、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申请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初审、审核和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
各个城市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地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要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社会困难证明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簿管理办法》,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居民基本证件,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且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可能会滥用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进行非法活动。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也对滥用身份证和户口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使用盗用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户口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不得查阅或者复制、摘抄、抄录或者非法摘抄、抄录居民户口簿,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居民户口簿。
综上所述,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属于公民基本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然而,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禁止非法利用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进行诈骗等活动。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各个城市对于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标准有所不同,但不论身处何地,我们都应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帮助。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簿管理办法》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但同时也禁止非法利用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进行诈骗等活动。我们应当尊重法律,遵守相关规定,不滥用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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