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可能导致贫困的,对政策内合规费用实行以下医疗救助:
(一)门诊大额慢性病救助
对因患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30%。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
患有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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