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些经营活动必须经内部决策程序方可进行,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策程序所谓的行为公司不予承认,实质上是通过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进行限制。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代表权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何种程序,而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允许其作出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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