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受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某一特定的权力没有做出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使这一权力是否就不构成超越公司权限?例如赠与行为。
一般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目的,而不能像基金会那样,从事公益活动,除非得到股东会的特别授权。所以,即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赠与行为没有限制,法定代表人也不具有擅自决定代表公司赠与的权力,其赠与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的授权。
怎样断定法定代表人的赠与是否与公司的经营相关,是否为经营所需?有人主张,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赠与行为都需得到股东会的授权,但有人认为,一些赠与行为具有改善公司社会形象、开拓公司经营资源、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和提高公司商誉的目的和效果,表面上是无偿的赠与、实质上有无形的收益。这种赠与行为当属公司正常的经营事务,不应笼统地视为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之外的行为,但可以予以一定的赠与数额的限制。对于此类赠与行为,如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这种权力。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明确限制外,还应受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营利性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某一特别的权力没有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使这一权力仍应受公司营利性原则的限制,违背公司营利性原则的行为仍为越权,除非其得到了股东会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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