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力的公司章程
时间:2023-07-20 19:41:55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就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些经营活动必须经内部决策程序方可进行,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策程序所谓的行为公司不予承认,实质上是通过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进行限制。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代表权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何种程序,而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允许其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没有涉及。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持无效观点者认为,股东有转让股权的自由,公司章程不得超越公司法的范围对股权转让问题作出特别限制。持有效观点者认为,公司章程可以在不与公司法规定冲突的前提下作出特别规定。

个人赞同后一种观点,即有效论。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转让股权的条件若仅仅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那章程又何必写入对于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通说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未作此划分,但学者多认为《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前十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因此,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作为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当作哪些规定呢对此,一些国家对公司章程实行不得重复原则,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不需要开列任何在本法中已列举的公司权利。

我国公司制度实行时间较晚,公司行为不规范,股东的公司法律意识不强,尚无不重复原则的限制。但毫无疑问,章程可以并且应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予以细化和补充。江平教授认为,章程是由投资人自己制定的,它不能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但仍可作出许多自己的规定。

其次,认定有效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等原则都适用于公司法。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中仍要贯彻股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否则会变成僵化的公司法。

最后,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应当允许章程对交易条件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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