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同意绍兴人保财险提出的追加为伤者治疗的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推翻伤者自行鉴定的10级伤残,减少赔款5万余元。
2008年11月3日,肖某驾驶一辆在绍兴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的轿车撞伤骑电动车的李某使其住院治疗。李某自行委托伤残机构评定10级伤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及绍兴人保财险赔偿其损失。
绍兴人保财险理赔人员仔细分析案件资料后,认为医院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原告的伤残等级与事实不符,向法院申请追加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否合理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医院在为李某治疗过程中存在10%至15%的医疗过错,李某自行鉴定的10级伤残也不成立。
一、出租车运营费赔偿案例
2001年9月,25岁的田某出资15万余元从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断一辆桑塔纳后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田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汽车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田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便雇用亲戚赵某帮其开出租车。2001年11月26日5时30分左右,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出租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刚开到黄山路口,没料到与史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了正着,两车都不同程度地被损坏,而三摩上的乘坐人毛甲和毛乙两兄弟均受伤。赵某见状急忙打的将毛甲和毛乙送到医院治疗。毛甲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左大腿软组织伤。毛乙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头皮挫裂伤。毛甲和毛乙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01年12月14日,两兄弟同时出院。毛甲出院时医嘱建休6周,而毛乙医嘱建休3周。两兄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240.30元均由田某支付。2001年12月5日,镇江交警支队对史某与田某的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赵某与三摩驾驶者史某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毛甲和毛乙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支队经过两次调解,几方当事人均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7月24日,镇江交警支队因调解未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毛甲与毛乙跟赵某、史某等人协调未果,便于2003年4月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赵某、史某和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毛甲和毛乙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254元。
二、怎么申请伤残鉴定?
有两种方式:1.向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2.自行鉴定。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可以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但是自行鉴定的,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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