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配合鉴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伤情资料、物证,认真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使该鉴定书无效。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返还的资料和物证。
当事人应当积极地配合鉴定人员,主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并认真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第二、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第四、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第五、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申 请 司 法 鉴 定 交 通 事 故 的 相 关 规 定
根据《申请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当事人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人事故伤害程度鉴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同意鉴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最后,作出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申请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以上要求。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并认真接受询问和检验。同时,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内容,否则该鉴定书将无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根据《申请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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