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毁损。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二、租门面该注意哪些
租赁门面的注意事项是:
1、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应首先检查出租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承租人还应检查租赁财产是否已抵押;
3、在房屋租赁期内,出租人破产、企业转制、公司关闭或注销,如何补救,如果承租人不能继续租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4、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能否继续居住和使用原房屋租赁合同;
5、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位置地址、房屋的房间数量、建筑面积、房产证号,并将房地产规划红线图和房地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
6、房屋的交付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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