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事项)审批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钦州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老师)教师资格证书。
3.办理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二、钦州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3、《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49号
三、钦州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办理地点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进驻单位综合窗口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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