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程序是: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损失严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入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正式取代破产企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范围、分类、登记等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交法院终止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销。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公司破产工资的处理程序
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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