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外墙面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1.这包括物业服务用房、楼顶平台(除非规划文件专属于单位业主)、大堂、楼梯、过道等公共部分。
2.具体到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能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3.第二百七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共有权的范围,包括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个人所有外),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
这些共有部分的权益在业主转让住宅时一并转让,确保了共有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属
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相对复杂,但核心在于它们是小区共有土地的一部分。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设施获得了政府的批准。
1.当房地产开发商完成商品房销售和初始及转移登记后,业主自动获得了宗地号下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权。
2.地面停车位,由于其不具备建筑物所需的遮蔽性,不符合建筑物的标准,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只能视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
因此,这些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属于小区房屋单元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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