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因此单个居民不拥有其专有部分外墙面的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根据法律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因此单个居民不拥有其专有部分外墙面的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专 有 部 分 与 共 有 部 分 的 边 界 划 分
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归属方式。专有部分指的是某个业主独自拥有和支配的建筑物部分,例如一个房间或者一个车位。共有部分则指的是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和支配的建筑物部分,例如一个楼梯或者一个公园。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管理建筑物的两个主要机构。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以及决定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边界划分等事项。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例如管理公共区域、协调业主之间的事宜等。
因此,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边界划分,需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边界划分不明确,那么相关的权利归属可能会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具有不同的权利归属方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管理建筑物的两个关键机构。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以及决定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边界划分等事项。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例如管理公共区域、协调业主之间的事宜等。因此,在划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边界时,必须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边界划分不明确,那么相关的权利归属可能会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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