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括:(1)行政行为的确定性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的力量,即不得依法随意变更或撤销或争辩。(2)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当先遵守或者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具有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行政行为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措施,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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