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分子被逮捕后,一般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取保的条件《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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