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20:36:35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法医专家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由行业规范。(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作出下列决定:(一)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立即作出受理决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二)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委托验收合同应当发给委托人,《委托材料验收单》应当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材料的决定;(三)不符合验收条件,决定不接受委托材料的材料,应当将鉴定材料退还委托人,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四)受书信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信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委托材料。第一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时,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复核,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返还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职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补充评估文件是原评估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鉴定人不得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2)(三)原评估结论不科学、不准确,是由于原评估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正确造成的;(四)原评估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五)原评估结论是真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6)原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

6。复核鉴定中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除鉴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文书原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完成社会职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出具司法鉴定书。社会专业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文件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另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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