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并不存在可以无限期延长的宽限期。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延迟情况,否则一旦超过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限制,即刻起便需开始计提相应的违约罚金。若逾期时长超过了三个月,那么购买方将享有法定权利来主张解除该份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当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购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该份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法律是否对此有所明确规定,亦或是当事人之间并无具体约定,只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合理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都应当被视为可行使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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