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上一级法院可批准延长审限一次
1、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时间是多久
(一)审查期限
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四)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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