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延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一)对于一审刑事案件:1、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对于二审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83(新增)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刑事案件用)案由案号()字第号公诉机关自诉人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告人出生地工作单位或住址职务或职业收案日期年月日审限届满日期年月日简要案情和延长审限的理由:报告机关意见:审批机关决定:年月日年月日(院印)(院印)样式83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对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批延长审限时使用。二、本表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填报。上报时需填写一式两份。“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应当写明请求延长审限的具体时间。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该呈批表一式两份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决定”一栏内写明是否准予延长审限的决定,然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回报告机关,以代替书面批复。三、高级人民法院自办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使用本呈批表,由经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在“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填写延长审限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决定。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具体报批程序,可使用本呈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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