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认为,在夫妻缔结法律契约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债务之责任分配,应依据多种复杂因素进行决策。
在婚姻关系解除的场景下,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那么离婚过程中,夫妇双方将有义务互相合作,承担相关偿还责任。
夫妻共有债务往往表现为,由夫妻双方协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以及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过重的负债。
然而,若是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在无配偶另一方知晓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担,则此类债务并不纳入夫妻共有债务范畴之内,但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债务既被用于夫妻共同家居、共同生产经营又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意愿和协商所设定,否则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偿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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