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婚姻故事
我和丈夫是1975年结婚的。8年前,我发现丈夫在外面与另一个女人关系暧昧,非常生气。到现在,他仍然与那个女人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他写给那个女人的信也被我发现并保存了起来。
我们决定离婚,但在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首先,我认为离婚主要是丈夫的婚外情行为造成的,丈夫应该给我经济补偿。
其次,我们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款和我的一些首饰上。我们原位于朝阳区某地的房子在2007年拆迁,获得拆迁款99万元。我认为房屋的拆迁款中应该有子女的份额。我和子女加起来应该分四分之三,丈夫分四分之一。
我这些年购买了一些白金和黄金的首饰,大概价值8万元,丈夫能分割这些首饰吗?
另外,由于我们一直没买房,丈夫账户里的公积金也有大约6万元,我能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解答
●问题一:丈夫有婚外情造成离婚,应该给妻子经济补偿吗?
丈夫有婚外情女方维权分两步
第一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
法官解释说,薛女士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这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她要提供一些证据,比如证实丈夫有婚外情的书信(比如她手里保留的丈夫写给情人的信)、照片、证人证言等。
法院在为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时,通常会判决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财产,使过错方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
第二步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薛女士能证明丈夫与情人有同居关系,则薛女士除了多分财产外,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受害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但在实践中,这种同居关系非常难认定。一般得有丈夫与情人在外租房居住的证据,因此很难获得。
薛女士虽然不能证明丈夫与别的女人有同居关系,但可以认定丈夫有过错,这样的证据比较容易找,因此在财产分割上可以要求多分。
●问题二:我的个人首饰丈夫能分割吗?
金银首饰价值大属共同财产
一般女方使用的小佩饰、发卡之类的饰物,如果价值不大,属于个人用品,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但如果是具有收藏价值或保值价值的首饰,而且价值比较大,比如钻石、黄金等,尽管是女方佩戴的,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女方主张首饰归自己所有,则要给对方相应对价的补偿。
●问题三:房屋的拆迁款中应该有子女的份额吗?
子女能否分钱得看拆迁协议
法官说,房屋的拆迁款中是否有子女的份额,要看拆迁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子女一直与父母居住,那么子女就是共居人,在拆迁时通常有子女的补偿份额。如果子女没有与父母共住,就没有补偿款。
薛女士如果想为子女索要拆迁补偿数额,必须提供拆迁协议才行。如果拆迁协议在对方手里,薛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如果薛女士不能提供拆迁协议,法院是不会将拆迁款分给子女的,因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没有权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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