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使您的权利不再难以保障
时间:2023-05-07 16:03:23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8年8月,叶先生与金华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并未向叶先生缴纳各类社保。2009年5月,叶先生与公司解除合同,经劳动部门调解,要求公司缴纳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汽车配件公司补缴了叶先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本人缴纳),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付款的,可以增加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未依法支付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解释:公司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相关费用,费用应当自劳动合同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例如,一名员工于2000年3月2日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公司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必须从2000年3月至今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如果员工不缴纳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经济补偿。同时,劳动部门还提醒在职职工,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期而得不到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因此不必担心失去工作

最多11个月的双薪。2009年5月30日,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经劳动部门调解,物业公司于2009年2月至5月向邱女士支付双倍工资308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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