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就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提出证据并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3条、《民诉法》第85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都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权利、有选择调解开始时间的权利、有选择调解方式的权利、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组织调解的,应当征求各方同意,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调解。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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