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新房)转移给个人登记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开发公司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房屋登记薄或初始登记证明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5.备案购房合同及合同备案信息摘要(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7.宗地图和分户平面图各2份(盖测绘单位章或核图章原件或经权籍部门备案的复印件)
8.询问记录(在受理窗口或面签时填写)
9.交易确认单
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登记簿坐落不一致时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开具的“坐落变更证明”。
2.涉及法院判决、拍卖的,提供司法文书,需现场取号。
3.涉及房屋抵押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2)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在登记部门备案,否则,提供原件)。
(3)银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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