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
《资产评估法》
第十五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德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请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8.随机抽查的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德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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