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民间借款的话,那么本金以及利息的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都有什么义务
一、出借人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借款合同中,任何的出借人都不得利用优势的地位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是说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且出借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必须要提供自身的真实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必须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二、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
1、自然人之间借款必须得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时才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较熟悉,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当然,由于口头形式固有的局限性,比方说出现纠纷难以举证,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2、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合法吗?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否则实际上我们拿到手里的钱不足额的话,相当于我们多支付了利息,因此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话,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支付利息。
3、从银行贷出的钱就可以随意地使用吗?
借款人在银行借款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借款的用途,要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使用借款,否则银行可能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会使借款人的利益受损。
4、好朋友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是不需要还了吗?
自然人之间(当然好友之间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归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但是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筹备资金时间。
5、跟好友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当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时候,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所以如果出借方想让借款方支付利息,一定要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否则是不会收到利息的。
6、民间借款约定利率有限制吗?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利率是受到限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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