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采用了一种创新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以及银行自愿协商达成共识的双重监管模式,同时,选取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作为预售款的专门监管机构。对于开发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监管银行执行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会被如实记录在各自的信用档案中,而这些数据也将由主管部门在公共信息网络上进行公开公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受方无法在以下期限内获得房屋产权证,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则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需经过90天;
(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则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算,需经过90天。若合同中未对违约金或损失金额作出明确约定,且难以确定具体数额时,可依据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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