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事人以其富裕的第二代身份进行宣称,对其真实经济状况予以隐瞒或使用虚构的经济状况证明文件来形成婚姻关系且经过了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情况,这种情况所组建的婚姻乃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有效婚姻。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了对真相的遮掩和欺骗行为,这并不足以影响到已经成立的婚姻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受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婚前对重大疾病有所隐瞒的婚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