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北京户口,赵某向中介支付24万元,在中介钱某安排下与一持有北京农业户口的女子孙某结婚。但未承想,因不符合户籍管理政策,赵某取得北京户口的愿望落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退还已支付款项。法院审理后判决钱某将24万元返还给赵某。
赵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能撤销吗?
赵某与孙某仅在结婚登记当日见过一面,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二人属于“假结婚”。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赵某与孙某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完成结婚登记,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人之间亦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之说,在本案中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也只能通过离婚程序来实现。假如赵某在办理北京户口失败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孙某此时提出异议,赵某还可能陷入双重诉讼中,对于赵某来说,未免有些得不偿失。
赵某已经付出的中介费能否要回?
本案中,赵某与钱某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委托事项实际系钱某协助赵某利用结婚登记的方式办理户口进京事宜,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法律有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赵某在与钱某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之后向钱某支付了24万元,钱某应将24万元返还给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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