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有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
2.调整法律不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典调整。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5.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6.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7.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做如下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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